房地產常見問答

疑慮釐清 好事發生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何謂「斡旋金」? 何謂「要約書」?

斡旋金:

買方若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但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與賣方斡旋差價之用,當賣方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

一般仲介業者所用之「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單據,都算是「斡旋金」。 

要約書: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是否可要求退還?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定金退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我想買房子,要怎麼查行情價是多少?

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http://lvr.land.moi.gov.tw/),可查詢的項目包括案例位置、建物型態、構造、屋齡、交易面積,以及交易總價、單價等資訊。 另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平台維護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下列資訊

一、住宅統計:包括政府機關資訊、價格指標、統計資訊整合查詢…等資訊。

二、價格行情:實際成交價格、實際租金行情、買賣契約價、公告土地現值…等資訊。

三、待拍/標售/待租:包括拍賣、標售、公有房產出租等資訊。

四、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與研究及法規與知識等資訊

仲介業者收受斡旋金之一般處理方式?

一、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轉成定金。

二、賣方如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返還買方。

三、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後,如可歸責買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該筆斡旋金由賣方沒收。

四、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後,如可歸責賣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賣方應將斡旋金加倍退還買方。

買賣不動產交易流程(買房子流程)

買賣雙方透過不動產經紀業交易者

  1. 賣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約定委託銷售之買賣標的、收取服務報酬時機,其服務報酬金額為實際成交價之一定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因買方違約致買賣雙方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者,服務報酬等事項。
  2.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及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經賣方簽認後,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仲介之買方提出說明。
  3. 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提出斡旋金之要求,應同時告知買方亦可選擇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如買方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買方於仲介買賣成交時,該斡旋金轉為定金,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如仲介買賣不成立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收之斡旋金,無息返還買方等權利義務。
  4. 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買賣雙方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不動產經紀業者得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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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自行交易者

買賣雙方就價金合意後,約定支付定金並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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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者,地政士於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應申領登記謄本查明產權登記情形,並預估暨規劃稅費負擔及如買方需貸款時,其貸款額度。
查明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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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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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約)並支付第1期款(頭期款)

  1. 賣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
  2. 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3. 影印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附案,並進行簽約。
  4. 簽約重點:約定付款條件及方式,通常分4期支付之金額及時程、交屋時機、方式及附帶買賣之設備項目、雙方履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違約暨保證事項、稅費負擔,並約定如配合買方辦理不動產貸款,其作為交屋款部分之事項及賣方如設定抵押權部分,同意在買方設定抵押權後撥款前,儘速塗銷或協議由買方承受或代償或抵押債權等金額合計超過買方支付價款時,賣方應負返還責任或買方核貸金額不足抵付時,買方於貸款核撥時,以現金一次付清等事項。
  5. 簽約時,得當場朗讀契約內容之重點無異議後,由買、賣雙方簽名或加蓋印章;該買賣契約之成立係經不動產經紀業者居間仲介者,不動產經紀業者並應指派經紀人會同簽章。
  6. 買方支付頭期款予賣方,賣方點收並簽收。
  7. 經賣方及不動產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之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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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第2期款)

  1. 賣方攜帶印鑑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1份及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資料,並得加蓋專用印章。
  2. 買方攜帶印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
  3. 賣方於填妥之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中之相關欄位加蓋印鑑章,買方則得以任一私章用印。
  4. 買方支付第2期款予賣方點收並簽收。
  5. 買方如需辦理貸款,應於交付第2期款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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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或買賣雙方檢具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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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第3期款)

  1. 賣方完納土地增值稅款及欠稅費款。
  2. 買方完納契稅款並支付第3期款予賣方點收及簽收。買方並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買方應於本票中指名賣方提示使用及可提示之條件)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
  3. 買方預定貸款抵付部分買賣價款者,應於通知期日,親自辦理開戶、對保,並依約定完成銀行授權金融機關經特定人通知後,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帳戶或交付尾款時,雙方會同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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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後,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有貸款作為交屋款部分者,並得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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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尾款(貸款)並交屋(第4期款)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1. 登記完竣後,買賣雙方均無貸款時,買方支付尾款予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2. 登記完竣後,買方無約定貸款作為尾款,賣方有貸款尚未還清塗銷時,由買方會同賣方前往債權人處還清該貸款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3. 登記完竣後,賣方無貸款,買方約定貸款作為價金之一部份者,應於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約定由特定人通知核貸銀行聯繫後,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帳戶或約定交付尾款時,雙方會同領款,由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4. 登記完竣後,買方約定貸款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且賣方尚有貸款未還清塗銷者,得與買方貸款之債權人約定代為清償賣方之貸款,如有未支付餘額,由買方以現金補足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5. 本買賣標的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6. 辦理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簽約前如有公告之工程受益費,由賣方負責繳納,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由雙方約定繳納。
  7. 與買賣契約有關之稅費、代辦費,依約定繳納。

注意事項:

  1. 本買賣不動產流程,係參考「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製作完成,適用成屋及中古屋買賣時之參考,惟仍可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由雙方磋商合意訂定。
  2. 目前經內政部公告頒行適用於不動產買賣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計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等,該等定型化契約書業已建置於台北市地政局網站「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提供民眾列印使用。
了解三種不動產傳承方式 To Inherit the family real estate

1-買賣

二親等以內(父母為一等親/祖父母為二等親)的買賣,需有完整價款證明(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買受人資金來源/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如以極優惠折扣出售給子女,或是為子女做保借貸以購買不動產,國稅局均一律視同贈與。

從實例考量,如果父母手上現金充裕的話,建議可在執行買賣的前幾年,提前按金額需要規劃金流,運用每人每年220萬免稅贈與額度,結合父母雙方每年可贈與子女現金440萬元。準備自備款以購買房地,不足額度搭配貸款。

2-贈與

若父母希望贈與子女市價2000萬的房地,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900萬元,受贈時,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共80萬的條件下,

贈與不動產總額為900萬-220萬(贈與免稅額)-80萬(扣除額)=600萬

應納贈與稅額為600萬元*10%-0元(累進差額)=60萬

因此市價2000萬的房地贈與成本為80萬+60萬=140萬元

如果子女在受贈後

1年以2200萬出售稅率45%,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22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45%=585萬

3年以2400萬出售,

出售稅率35%,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24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35%=525萬

6年以2600萬出售,

出售稅率20%,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26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20%=340萬

11年自用無出租以3000萬出售,

出售稅率10%,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30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10%=210萬

因此,若子女受贈後便規畫短期內出售,建議改由買賣方式取得,以購買價格作為轉賣的成本。

3-繼承(建議適合土地增值稅較高)的規劃

以目前的稅制來看,若不選擇生前移轉,房屋以[繼承]方式留給子女會最單純,免稅額1200萬並且免徵土地增值稅,還有多項扣除額可選擇。就稅負而言相對優惠。

以只有獨生子女而言,免稅額

+喪葬費12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

合計有1373萬的遺產不需課稅,所以要繼承的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大部分會選擇長輩離世後再繼承,除了幾乎不需要繳稅之外,持有多年以上的不動產可省下因土地移轉增值的稅負。

但子女超過1人時,此繼承方式缺點就是無法指定給某位子女。

 

 

 

 

 

 

選購房屋時應考量的因素?

成屋交易資金龐大,看房屋時要冷靜,應注意房屋有否瑕疵,若有,如何改善。

購買時家人的意願、附近交通、治安、有無公害等,及購買後之使用目的、日後貸款如何支付等都應慎重考慮。

決定購買時最好有一段緩衝時間,多看幾次且不同時段去看並做多方面比較,免得貿然付出定金後才發現房屋缺失,或不合乎自己或家人使用,而受損失。

二、與賣方或不動產服務業者交易,不要輕易有口頭保證、約定或答應等情事,凡事均應要求記載於書面文件內,並經雙方簽章確定,免得日後空口無憑產生糾紛。

三、若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購買房屋,應請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以供核對。

四、內政部訂有「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供社會大眾參考,簽約前,可先查看其內容與契約條款之相異度,並請業者或賣方說明。

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消費者如何辨識所購買的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茲說明定義如下:

(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

(二)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

(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又停車位以有無利用機械輔助,可加以區分為機械式停車位與平面車位。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而平面車位則指利用建築物的樓地板平面供停車使用的空間。

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兩種,但登記方式無法顯示停車位的屬性,消費者仍須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履約保證機制?

預售屋係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其買賣履約期間較長、參與者眾多、買賣金額龐大、消費者籌措資金與涉及法律繁多,且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

成屋(新成屋、中古屋、老屋)已興建完成或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登記,其交易期間較預售屋短,交易風險相對較低,所以「履約保證機制」未納入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買賣房屋於要約階段是否可撤回?

按本部公告之「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要約撤回權)規定: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末頁所載仲介公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買賣房子時付款期別分別是哪些?

按本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4點(付款約定)規定,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依下列約定方式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二)備證款,於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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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租賃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一)租賃所得 —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 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均為
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
(二)租賃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1. 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 10 ﹪扣取稅款。
2. 出租人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 20 ﹪扣取稅款。
3. 扣繳單位,因無償使用租賃物而代出租人支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款為變相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房東亦應將該筆租賃
所得申報所得稅‧

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 行業務或營業獨資合夥使用,是否必須設算 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因此如確係將財產借予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獨資使用,可視為供本人使用,無須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可否免 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執行業
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無須參照當一般租金情況,計算計算租賃收入。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所謂高價住宅、豪宅)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 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高級住宅如何認定?(豪宅VS豪宅稅課徵認定)

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含車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自109年7月起,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下者,應計入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160坪以下者,應計入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160坪者,應計入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起不予計入。

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
(不含停車位)
停車位價格
應計入之數量
超過部分
80 坪(含)以下 2 個
(未達 2 個全數計入)
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
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
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
年度起不予計入。
超過 80 坪至 160 坪(含)以下3 個
(未達 3 個全數計入)
超過 160 坪4 個
(未達 4 個全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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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來自

並參照財政部國稅局、地政局燈相關單位公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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