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常見問答
疑慮釐清 好事發生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何謂「斡旋金」? 何謂「要約書」?
斡旋金:
買方若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但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與賣方斡旋差價之用,當賣方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
一般仲介業者所用之「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單據,都算是「斡旋金」。
要約書: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是否可要求退還?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定金退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我想買房子,要怎麼查行情價是多少?
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http://lvr.land.moi.gov.tw/),可查詢的項目包括案例位置、建物型態、構造、屋齡、交易面積,以及交易總價、單價等資訊。 另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平台維護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下列資訊
一、住宅統計:包括政府機關資訊、價格指標、統計資訊整合查詢…等資訊。
二、價格行情:實際成交價格、實際租金行情、買賣契約價、公告土地現值…等資訊。
三、待拍/標售/待租:包括拍賣、標售、公有房產出租等資訊。
四、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與研究及法規與知識等資訊
仲介業者收受斡旋金之一般處理方式?
一、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轉成定金。
二、賣方如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返還買方。
三、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後,如可歸責買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該筆斡旋金由賣方沒收。
四、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後,如可歸責賣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賣方應將斡旋金加倍退還買方。
買賣不動產交易流程(買房子流程)
買賣雙方透過不動產經紀業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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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自行交易者 買賣雙方就價金合意後,約定支付定金並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買賣雙方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者,地政士於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應申領登記謄本查明產權登記情形,並預估暨規劃稅費負擔及如買方需貸款時,其貸款額度。 | |
查明產權 | 查明產權 |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約)並支付第1期款(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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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第2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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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或買賣雙方檢具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完稅(第3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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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後,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有貸款作為交屋款部分者,並得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
繳付尾款(貸款)並交屋(第4期款)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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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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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三種不動產傳承方式 To Inherit the family real estate
1-買賣
二親等以內(父母為一等親/祖父母為二等親)的買賣,需有完整價款證明(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買受人資金來源/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如以極優惠折扣出售給子女,或是為子女做保借貸以購買不動產,國稅局均一律視同贈與。
從實例考量,如果父母手上現金充裕的話,建議可在執行買賣的前幾年,提前按金額需要規劃金流,運用每人每年220萬免稅贈與額度,結合父母雙方每年可贈與子女現金440萬元。準備自備款以購買房地,不足額度搭配貸款。
2-贈與
若父母希望贈與子女市價2000萬的房地,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900萬元,受贈時,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共80萬的條件下,
贈與不動產總額為900萬-220萬(贈與免稅額)-80萬(扣除額)=600萬
應納贈與稅額為600萬元*10%-0元(累進差額)=60萬
因此市價2000萬的房地贈與成本為80萬+60萬=140萬元
如果子女在受贈後
1年以2200萬出售稅率45%,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22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45%=585萬
3年以2400萬出售,
出售稅率35%,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24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35%=525萬
6年以2600萬出售,
出售稅率20%,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26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20%=340萬
11年自用無出租以3000萬出售,
出售稅率10%,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先排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其他可列舉扣除額)
3000-900(房屋取得成本以900萬計並非當初的市值2000萬)*10%=210萬
因此,若子女受贈後便規畫短期內出售,建議改由買賣方式取得,以購買價格作為轉賣的成本。
3-繼承(建議適合土地增值稅較高)的規劃
以目前的稅制來看,若不選擇生前移轉,房屋以[繼承]方式留給子女會最單純,免稅額1200萬並且免徵土地增值稅,還有多項扣除額可選擇。就稅負而言相對優惠。
以只有獨生子女而言,免稅額
+喪葬費12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
合計有1373萬的遺產不需課稅,所以要繼承的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大部分會選擇長輩離世後再繼承,除了幾乎不需要繳稅之外,持有多年以上的不動產可省下因土地移轉增值的稅負。
但子女超過1人時,此繼承方式缺點就是無法指定給某位子女。
選購房屋時應考量的因素?
成屋交易資金龐大,看房屋時要冷靜,應注意房屋有否瑕疵,若有,如何改善。
購買時家人的意願、附近交通、治安、有無公害等,及購買後之使用目的、日後貸款如何支付等都應慎重考慮。
決定購買時最好有一段緩衝時間,多看幾次且不同時段去看並做多方面比較,免得貿然付出定金後才發現房屋缺失,或不合乎自己或家人使用,而受損失。
二、與賣方或不動產服務業者交易,不要輕易有口頭保證、約定或答應等情事,凡事均應要求記載於書面文件內,並經雙方簽章確定,免得日後空口無憑產生糾紛。
三、若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購買房屋,應請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以供核對。
四、內政部訂有「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供社會大眾參考,簽約前,可先查看其內容與契約條款之相異度,並請業者或賣方說明。
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消費者如何辨識所購買的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茲說明定義如下:
(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
(二)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
(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又停車位以有無利用機械輔助,可加以區分為機械式停車位與平面車位。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而平面車位則指利用建築物的樓地板平面供停車使用的空間。
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兩種,但登記方式無法顯示停車位的屬性,消費者仍須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履約保證機制?
預售屋係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其買賣履約期間較長、參與者眾多、買賣金額龐大、消費者籌措資金與涉及法律繁多,且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
而成屋(新成屋、中古屋、老屋)已興建完成或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登記,其交易期間較預售屋短,交易風險相對較低,所以「履約保證機制」未納入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買賣房屋於要約階段是否可撤回?
按本部公告之「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要約撤回權)規定: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末頁所載仲介公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買賣房子時付款期別分別是哪些?
按本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4點(付款約定)規定,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依下列約定方式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二)備證款,於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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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租賃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一)租賃所得 —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 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均為
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
(二)租賃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1. 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 10 ﹪扣取稅款。
2. 出租人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 20 ﹪扣取稅款。
3. 扣繳單位,因無償使用租賃物而代出租人支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款為變相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房東亦應將該筆租賃
所得申報所得稅‧
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 行業務或營業獨資合夥使用,是否必須設算 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因此如確係將財產借予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獨資使用,可視為供本人使用,無須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可否免 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執行業
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無須參照當一般租金情況,計算計算租賃收入。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所謂高價住宅、豪宅)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 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高級住宅如何認定?(豪宅VS豪宅稅課徵認定)
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含車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自109年7月起,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下者,應計入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160坪以下者,應計入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160坪者,應計入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起不予計入。
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 (不含停車位) | 停車位價格 應計入之數量 | 超過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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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坪(含)以下 | 2 個 (未達 2 個全數計入) | 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 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 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 年度起不予計入。 |
超過 80 坪至 160 坪(含)以下 | 3 個 (未達 3 個全數計入) | |
超過 160 坪 | 4 個 (未達 4 個全數計入) |